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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规则

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

版本生效日期:2026年9月15日 上一版本:2023年10月19日

本协议书约定莱卡云为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流程与双方责任。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书全部内容。

一开票的基本条件

  • 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完整、准确的开票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注册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 开具的发票金额以您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代金券、赠送余额抵扣的部分不计入开票金额。
  • 开票内容以实际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为准,不得变更品名。
  • 您应在订单完成后按莱卡云官网说明的时限内提交开票申请;具体时限与办理时效以用户中心开票页面的说明为准。

二不得虚开

根据国家税法及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没有货物采购或者没有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虽有货物采购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开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1.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四用户的承诺

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表示您已充分了解上述国家税法和发票管理规定,并确认:

  1. 申请开票的主体确系实际购买方,或系实际购买方依法委托的主体,仅就实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索取发票;
  2. 如未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开具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您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 您填写的开票信息正确无误,若因开票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 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退款、订单变更等情形,您将配合完成发票作废或红字发票(红冲)手续。

五发票与退款

已开票订单的退款顺序 已开具发票的订单,需先配合完成发票作废或红冲后方可退款。退款的时限、次数上限与其他例外情形,见《莱卡云产品条款》"退款规则"。

发票作废或红冲所需的材料与流程,可提交工单咨询,我们会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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